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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点击数:

1.学生无故损坏仪器、设备的应予以加倍处罚,实验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应予以1/3的赔偿。

 

2.学生实验时若有损坏,指导教师和学生应及时报告,并酌情予以赔偿。

 

3.凡因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有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4.赔偿范围: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毁的;

 

4)由主管人员失职,造成被盗、丢失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5)其他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5.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一律要进行经济赔偿。

 

6.赔偿原则和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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