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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点击数:

各系部: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616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二条  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自主选题、自由组合、自愿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实践教学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系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践教学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聘请院内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对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分“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三类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科研创新方案的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指本科生团队,在教师指导下,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来开展创业模拟训练活动。

3.“创业实践项目”指本科生团队,在教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或创业训练项目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  项目主要面向我院一至三年级学生。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浓厚兴趣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可自愿申报,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申报。

第八条  每个项目的主持人限1人,每个学生同期只能参加1个项目。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2年,应在主持人毕业前完成。

第十条  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未结题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得指导新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项目研究、实践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相应的实践条件,在保证学生自主开展项目的原则下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和实践。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1.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选题来源包括学生自主创作、设计、项目开发设定的研究课题;企业需要的研究课题;教师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课题指南;各类竞赛的前期研究内容;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课题。

2.每年3月份之前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打印并经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项目主持人所在系。

3.各系指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格、可行性、项目意义及预算进行初审和修改,确定本单位推荐项目及排序,签字盖章后报送实践教学部。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

1.实践教学部汇总全院申报项目,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院领导审批后,确定院级立项项目。

2.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要从项目选题、研究团队、项目论证和预期成果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评审专家组由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管理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申报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3.学院择优推荐院级立项项目参加国家、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负责项目计划、立项和整体检查、验收,各系组织本单位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监控。学院和各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过程性检查,过程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确因主管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应及时责令整改,必要时要暂停经费,直至终止项目。项目结束时,学院要对各教学单位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成效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教学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要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与成果展示。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主持项目的,由所在系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报实践教学部备案。

2.项目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不能指导项目的,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报实践教学部备案。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成员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参与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报实践教学部备案。

4.项目名称、内容与结题时间变更。项目名称与内容、结题时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但是对个别按原计划确难执行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指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并报实践教学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经费资助和配套。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千元,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经费支持,学院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项目经费分两批拨付,在各项目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7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总经费的30%。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实验用品、药品、消耗材料、必需的小型仪器的采购等,由项目主持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导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将停止后续经费使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应为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实验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项目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标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各系同意后,可将研究内容转化成毕业论文(设计)核心内容,但团队成员应各有侧重,避免雷同。

第二十条  对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及考核时给予一定的计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项目团队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5.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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